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行風建設,依據《海南省公立醫療機構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接待。
3 管理規定
3.1 本規定所稱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以下簡稱醫藥代表),是指代表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從事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檢測試劑等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等學術推廣活動的專業人員。
3.3.1預約:醫藥代表在開展宣傳、學術推廣活動前向醫院對應職能科室進行預約登記;藥品類向藥劑科預約;醫用設備類向院辦預約;醫用耗材、檢測試劑類向物資庫預約。
3.3.1.1醫藥代表應提前5個工作日填寫《瓊海市婦幼保健院醫藥代表預約登記表》及提供登記建檔材料(內容應包含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加蓋企業公章的廉潔承諾書等),紙質版一式二份、加蓋公章,提交至對應職能科室預約登記。
3.3.2 接待時間:原則上每周三下午半天,如有特殊情形,另行通知。
3.3.3 接待地點:新院區9層第二會議室。
3.3.4 接待對象: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
3.3.5 交流內容:主要收集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提供的資料,聽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代表關于醫療行業相關的新產品、新用途,根據其性能、用途等分類,為臨床和科研提供新技術、新產品的信息支持。
3.4 每名醫藥代表原則上每年至少在其開展或擬開展學術推廣活動的醫療機構登記一次,未經登記的醫藥代表不得在醫療機構開展有關產品推廣活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權的醫藥代表應按照《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備案平臺(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進行備案,未備案的不予登記建檔。
3.5 醫藥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經備案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2)未經醫院同意開展學術推廣等活動;
(3)參與統計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或使用的醫療器械數量;
(4)對醫院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
(5)誤導醫生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夸大或者誤導療效,隱匿藥品已知的不良反應信息(醫療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隱瞞醫生反饋的不良反應(事件)信息;
(6)在門(急)診、住院部、檢驗科、設備科、藥劑和信息管理部門等醫療診療重點區域活動;
(7)其他干預或者影響臨床合理用藥的行為。
3.6 紀檢監察室咨詢電話:0898-62838051(龐先生)
3.7 地址:瓊海市婦幼保健院新院區(金海路433號)9層行政區
醫院總機
0898-62827425 (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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